东台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术管理,规范学术工作制度,持续推动学、提高科研、服务社会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我馆具体情况,特制定我馆学术委员会规章制度。
一、学术委员会性质
学术委员会是我馆学术建设、学术评议、项目审议的最高机构,是单位学术决策、咨询、议事的最高学术组织。它体现我馆科研学术至上、学者治学的精神,充分发挥学术带头人在科研建设中的作用,保障我馆学术持续、科学地发展。
二、学术委员会构成
1、学术委员会产生
学术委员会由馆内外具有等同于副高及以上资质的人员组成,人数定为8人。
2、学术委员会任期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聘期一般为三年。
3、学术委员会组成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三、学术委员会职责
1、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单位重大科研项目计划方案;从学术角度审定单位的发展规划;审定教学和科研改革的文物研究保护方面的重大策略与措施。
2、学术委员会对单位每年申报的重点科研申报材料进行审议,对已立项的科研项目进行指导和年度检查。
3、指导和审定人才引进、师资队伍建设工作和相关计划。把握人才引进质量与数量。
4、指导单位各种形式的学风和学术道德规范教育,调查和评议学术纠纷与学术失范行为,涉及违纪、违法问题的,交由单位有关部门处理。
5、广泛征询单位学术发展意见,根据单位制定的学术发展目标,商议学术发展方向和纲要,为单位的学术发展寻求可行的发展策略和措施。
6、学术委员会主任全面负责组织学术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协助学术委员会主任,搞好学术委员会的建设及相关组织实施工作,当主任因某种原因缺席时,其职责由副主任暂行代理;学术委员会秘书协助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搞好学术委员会的建设,落实学术委员会的相关具体工作。
7、委员可以要求参加学术委员会组织的各种审议、评议、咨询、学术交流、学风和学术道德规范教育等活动,发表意见和建议。委员应参加2/3以上的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及必须参加的分组会议。
四、学术委员会的运行
1、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
2、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恪尽职守,认真负责地履行职责和义务。
3、学术委员会对各项工作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4、会议的议题应与单位下达的学术任务或与本馆行政、教学、科研、等学术工作有关。每个议题先由相关人员认真调研协商后提出,再经馆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相关人员商讨确定,最后交由学术委员会进行审议。
5、学术委员会采用网络联系、现场会议的工作方式展开工作。委员会应提前将相关事项通知各委员,各委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意见返回,准时出席现场会议。
6、严格遵守当事人回避制度。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涉及委员本人或讨论的当事人与委员有配偶或亲属关系时,该委员在委员会讨论表决中须回避,但仍可对其它事项参加表决。
7、学术委员会委员因某种原因不能完成相关事务或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及时通知学术委员会或请假,不能委托其他委员或人员代理相关事务。
8、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含2/3)委员参与才算有效。学术委员会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必须经过参与委员2/3以上(含2/3)同意方可通过;投票表决采取无记名方式。形成的决议要进行会议记录。
9、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如果委员提出复议,必须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未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10、学术委员会委员不遵守道德规范,或违背学术委员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要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
11、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的,不再担任委员:
(1)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2)因各种原因不便于继续担任此项工作的;
(3)无正当理由,不完成相关事务或不出席委员会会议达到学年总量1/3的;
(4)不履行委员会工作职责的;
(5)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缺额,由委员会讨论补聘。
五、委员会保密的义务
1、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2、有关单位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秘密;
3、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4、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2021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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