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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市博物馆文物征集工作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东台市博物馆   添加时间:2019/1/1 15:46:37 点击率:907

东台市博物馆文物征集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文物征集工作是事关博物馆事业可持续性发展的基础工作。为了进一步适应本馆发展和展陈需要,填补馆藏空白,不断地扩大我馆的物质基础,更好地服务于观众。同时也是为了提高我馆的科研水平,规范征集工作的管理与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文物认定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6号)、《文物藏品定级标准》(文化部第19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台市博物馆专设“东台市博物馆文物征集小组”,组长由馆长担任,文博业务工作人员3~5人任组员,并聘请相关知名专家指导,全面负责文物征集工作。该小组组织对所征集的文物进行鉴定和价格的确认,然后提交馆部讨论决策。为确保文物征集的质量,每次征集文物至少应有3人以上参加。

第二章 藏品征集范围

第三条 与东台相关的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实物。

第四条 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出土的文物。

第五条 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建筑构件、石刻、壁画。

第六条 各时代传世的珍贵艺术品、工艺美术品以及生活用品,重点是历代东台籍艺术家的书画、工艺作品;

第七条 能够反映东台当地人文历史的重要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史料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等;

第八条 能够反映东台当地文化特征的各时代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第九条 近现代具有特殊意义的代表性物品、名人手迹遗物、能反映和代表东台本地区当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见证物;

第十条 其他有必要征集的文物、标本。

第三章 征集方式

第十一条 协商转让,是指与藏品所有权合法拥有者进行协商而取得藏品的购买方式。

第十二条 捐赠奖励,是指藏品所有权合法拥有者将其所拥有的藏品捐赠给博物馆收藏,而付给一定的奖励经费。

第十三条 商业购买,是指通过市场购买藏品的方式。

第十四条 拍卖购买,是指通过国内拍卖市场,采用拍卖手段而合法取得藏品的方式。

第十五条 有偿调拨,是指在文物、标本收藏单位之间进行藏品调拨,而付给一定补偿经费。

第十六条 社会捐赠。(有关捐赠的具体实施办法按照《东台市博物馆社会捐赠办法》处理)

第十七条 其他合法途径取得藏品的方式。

第四章 藏品征集程序

第十八条 根据本馆陈列展示、宣传教育、科学研究等工作的需要,制定每年的文物征集计划,确定拟征集的文物品类和数量,并进行认真筛选,达成共识后邀请专家进行征集前的评估鉴定,确认无误后方可实施征集;

第十九条 发现重要的文物征集信息,应由文物征集小组制定征集工作计划,确定征集任务和工作方法,报市文广新局领导批准后及时迅速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对需要征集的辖区外文物,文物征集小组要充分了解和掌握其相关信息,征集前要与当地文博部门取得联系,通过他们的支持和配合,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要求实施;

第二十一条 成立文物征集专家咨询组,聘请业内公认有较高水平的省内外文博专家及市场行家参加。每次征集根据不同的器物类型请2—3名对应专家进行评估鉴定,经专家鉴定无误出具鉴定意见后,即可由专人组织征集、入藏事务。

第五章 征集权限与经费使用

第二十二条 单件或单宗交易总价在五万元人民币以下先经馆征集小组讨论,报主管部门及市财政局审批;如同意实施,邀请省内外文博专家及市场行家鉴定,原则上省鉴定委员的人数不少于两人。如鉴定结果为全数通过则继续实施,若有异议,则放弃。

第二十三条 单件或单宗交易总价在五万元人民币以上,如前款,但需报市政府备案,并申报专项资金。

第二十四条 征集经费由市财政局在每年年初预算时安排,征集经费的使用,应坚持“专款专用、力求实效”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征集经费的支出内容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间接费用原则上不超过5%。

一、直接费用,主要包括:

1、藏品收购费,指支付藏品成交的费用。(含拍卖会佣金)

2、奖励费,指为鼓励民间收藏家积极向博物馆捐赠藏品,对捐赠者或其家属所给予的适当的奖励费用。

3、交换补偿费,指与其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间进行藏品交换,因价值不对等,给予藏品原收藏单位以适当经济补偿的费用。

4、保管费,指藏品征集和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仓储、保管等费用。

二、间接费用,主要包括:

1、保险费,指征集珍贵藏品时和运输过程中所支付的保险费用。

2、评估费,指征集藏品时聘请省文物鉴定委员会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和鉴定咨询所需的费用。

3、接待费,指接待藏品捐赠者或其家属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4、会议费,指对于重大捐赠项目而召开捐赠表彰会所需的费用。

三、文物征集经费报销发票须经所有参加征集工作人员签字。文物收购回来后,应以合法发票做为会计核算凭证

第六章 文物征集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物工作人员守则》;

第二十七条 坚持重点和一般相结合的征集方法,既征集典型的有代表性的珍贵文物,特别要抢救征集具有较高历史、艺术、科研价值的文物,也应当考虑征集有东台地方特色的文物和民间民俗物品;

第二十八条 对每年征集的文物和有关的文献史料,必须及时登记列入文物藏品总账和分类账,并做好整理、保护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每年年底前,征集小组应对本年度的征集工作做出评估和总结,并将有关材料(含已征集的文物清单、经费使用情况等)建立档案。收购社会流散文物、个人所属文物,坚持持有人自愿出售的原则。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文物征集工作人员与他人串通,故意提高征集费用以谋利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弄虚作假,虚报费用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除没收其不正当收益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东台市博物馆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东台市博物馆

    2019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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