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东台市博物馆隶属于东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始建于1958年,复建于1986年,新馆建于2012年。馆址位于市历史文化博览馆,即市民广场南(广场路10号),占地面积约16000㎡,建筑面积8000㎡,布展总面积3100㎡。东台市博物馆管辖市历史文化博览馆和戈公振故居、黄逸峰故居、周巍峙王昆艺术馆、东明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四处文物保护单位,现为江苏省科普教育基地、江苏省巾帼文明岗、盐城市科普教育基地、东台市文明单位。是盐城市较具规模的综合性博物馆。
东台市博物馆馆藏4000件/套,主要来源于民间征集、群众捐赠和考古发掘,藏品年代从新石器时代至民国的各类文物,主要藏品有名人字画、陶瓷器、铜器,革命将领陈毅、粟裕等相关文物,现代著名新闻学家戈公振、著名社会科学家黄逸峰手稿、著作、照片,中国文联名誉主席周巍峙、东方歌舞团团长王昆相关著作等文物。根据90年代评审鉴定,有一级文物11件/套,二级文物16件/套,三级文物23件/套。尚有文物未定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东台市文博事业的发展,扩大博物馆对社会文化进步的推动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 博物馆名称、地址、性质以及宗旨
第二条 博物馆名称:东台市博物馆
第三条 博物馆地址:东台市广场路10号
第四条 博物馆性质: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第五条 博物馆宗旨:收藏展览文物,弘扬民族文化。
第六条 本馆的日常事业经费由东台市财政局提供,每年计划投入一定资金,用于博物馆的日常业务以及运营。
第七条 博物馆业务范围:
(一)征集、保管、保护、研究文物、标本、文献、艺术品;
(二)举办各类展览,开展社会教育活动;
(三)传播、弘扬历史、科学、文化知识和艺术知识。
第八条 博物馆行业管理部门为东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第九条 博物馆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东台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三章 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第十条 博物馆党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一条 博物馆党支部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博物馆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和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二条 博物馆应建立健全党支部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支部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三条 博物馆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博物馆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支部内通报,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支部的监督。
第十四条 博物馆党支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应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博物馆党支部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五条 博物馆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是党支部工作第一责任人。博物馆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十六条 博物馆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管理层是博物馆的执行机构,由馆长、副馆长组成。管理层会议分为馆长办公会议、馆长专题会议、部室工作例会。管理层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十八条 馆长、副馆长由举办单位提名,经举办单位审核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十九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权:
(一)执行举办单位的决议,接受举办单位的监督,定期向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二)编制博物馆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业务活动,负责日常运行管理;
(三)拟定基本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博物馆信息披露事项;
(四)负责文物安全工作,保障博物馆内参观及活动人员安全;
(五)根据工作需要提议设立发展规划、薪酬与考核、展览陈列、藏品征集与保护等咨询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博物馆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举办单位决议;
(二)拟订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组织编制年度工作报告;
(三)拟订和执行年度预算方案;
(四)在发生突发事件需要应急处置的情况下,对博物馆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单位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举办单位报告;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馆长作为博物馆法定代表人拟任人选,经东台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后,取得该资格。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党组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履行职能,支持馆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二十三条 博物馆设置工会、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四条 博物馆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博物馆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东台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在博物馆网站披露以下信息:
(一)博物馆基本情况;
(二)博物馆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
(三)博物馆管理层组成及变动情况;
(四)社会投诉情况;
(五)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情况;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应该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藏品展示、保护、管理、处置
第二十五条 博物馆坚持履行公共信托职责,所有藏品均为永久性收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合法保藏和利用。
第二十六条 本馆藏品的管理
(一)博物馆藏品的收藏、保护和展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并报区级以上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应当建立藏品总账、分类账及每件藏品的档案。
(二)藏品总账和分类账,应当报区级以上文物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本馆藏品的收藏来源和标准
(三)博物馆通过征集、采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的藏品,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列入藏品总账,依法对藏品按照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确定等级。
第二十七条 本馆藏品的利用方式和研究方法
(一)以本馆藏品为基础,开展相关专业领域及应用技术的研究,并通过加强与其他博物馆、科研机构的联系和合作,提高业务活动的学术水平,促进专业人才的成长。
(二)为其他博物馆及科研机构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提供支持和帮助。
(三)利用藏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不得对藏品造成损害。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本馆藏品的安全保障体系和各类制度(包括安全保卫制度、消防制度及防盗窃配套监控警报设施等),珍贵藏品和其他易损易坏藏品,应设立专库或专柜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二十九条 本馆的对外开放与展示
(一)本馆实行免费开放制度。
(二)公告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
(三)开放时间应当与公众的工作、学习及休闲时间相协调。
(四)无正当理由,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240天。
第六章 博物馆的常设机构及其管理职权
第三十条 各机构及其职责
(一)办公室
负责工作计划和总结、各类文件、规章制度的制定;组织安排业务活动,做好对外联络、接待和外事、外展的接待;管理人事档案、综合档案、公章、各类证件(含年审);协调各部门工作等。
(二)文保部
负责各类文物的征集、入册及保管;开展科学保护文物的研究;相应展览的策划、布展、宣传等。
(三)社教部
负责博物馆宣教工作的策划及开展;负责展览的讲解、导览工作,编写讲解词;开展社会教育活动,面向学校、企业、社区、乡镇开展讲座、巡展、互动等多种活动,与有关单位进行教育共建;负责博物馆志愿者的培训和工作的开展。通过多种途径开展观众调查,对观众量、观众结构、观众评价等进行统计分析。
(四)安全保卫部
负责全馆人员及文物的安全保卫工作;实时监控展厅及库房环境安全;安排监控室24小时双人轮岗等工作。
(五)名人故居管理处
负责管理和保护四处文物保护单位。高度重视做好历史名人故居保护和资源开发工作、扎实做好历史名人故居保护工作统筹、做好历史名人故居资源开发等相关工作。
第七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博物馆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三十二条 博物馆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三条 博物馆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博物馆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博物馆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博物馆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博物馆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情况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博物馆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博物馆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博物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九条 博物馆的资产使用和管理应符合博物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发挥资产的最大效益,最大限度地实现公益目标。
第四十条 博物馆理事会换届和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四十一条 博物馆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由馆委会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馆务会议或党组织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东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核准。
(五)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四十二条 博物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博物馆的情况发生变化,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举办单位认为需要修改章程;
(六)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九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第四十三条 博物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事由出现。
第四十四条 博物馆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报东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 博物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东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东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审核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博物馆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是博物馆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博物馆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博物馆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由东台市博物馆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2021年4月27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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